抽样方案的设计,或由于实际情况有变化,所根据的历史资料已过时不宜使用;或由于考虑不周,在设计时发生失误未被发现等原因,并不能保证抽样结果都能提供有充分代表性的数据,因此在设计方案实施之前都必须经过检查,用试点的结果来验证设计方案的准确性和可行性,然后才能正式推广使用。
代表性检查
所谓代表性检查,是将方案中的样本指标与过去已掌握的总体的同一指标 X 或P进行对比,视其比率是否超过规定的要求。通常要求这种比率不超过3%~5%,也就是说实际对比的结果不超过97%~103%或95%~105%就认为该方案所具有的代表性是令人满意的,可以实施。否则,即表示代表性不足,需要对方案进行多方面的检查,做出修正。如果修正后代表性仍不符合要求,就必须增加样本容量以获得满意的代表性。
例如,假定某县所抽的15村计算的平均单位面积产量为355公斤,而全县的平均单位面积产量为350公斤。那么用15村的平均单位面积产量来代表全县的平均单位面积产量是否具有代表性呢?我们可以计算平均单位面积产量代表性检查指标。
若方案规定不能超过±3%,即在97%~103%范围内都算有代表性的话,那么实际比率101.4%没有超过所规定的范围,就可以认为该方案在代表性方面是符合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