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法指数的基本编制原理

2021年10月20日11:15:10综合法指数的基本编制原理已关闭评论

综合法指数是总指数的基本形式,是通过两个时期的综合总量对比计算的总指数。其主要特点是先综合而后对比。

总指数是反映由多个个体构成的复杂现象总体综合变动的相对数。而构成复杂现象总体的多个个体由于其使用价值不同、度量单位不同,不能直接加总,统计上称为不同度量。因此,要综合反映复杂现象总体的变动,就必须首先解决不同度量的问题。为此,我们需要引入一个媒介因素,使不同度量、不能加总的现象转化为同度量、可以加总的现象。这种媒介因素在统计指数理论中被称为同度量因素。

对于具体研究的现象,以什么因素为同度量因素,要以现象之间的客观经济联系来决定。很多社会经济现象之间的联系,都可以用一种经济方程式来表示,比如:

综合法指数的基本编制原理

这些经济方程式等号右边的两个现象都是复杂现象总体,就指标的性质而言,其中一个是数量指标,例如销售量、产品产量等;一个是质量指标,例如价格、单位成本。它们是影响等号左边价值总量的因素。由于二者的乘积是价值量,而价值量是同度量的。因此,在计算指数时,经济方程式中的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互为同度量因素。

引入同度量因素以后,使不能直接相加的现象变成了能够相加的价值量,解决了复杂现象总体不能直接加总的问题,但价值总量的变动中不仅包含了所研究现象(指数化指标)的变动,也包含了同度量因素的变动。因此,在引进同度量因素的同时,还必须将同度量因素的时期固定下来,使所得的指数只反映指数化指标的变动。

归纳起来,综合法指数的基本编制原理是:

首先引入同度量因素,解决复杂现象总体的指数化指标不能直接加总的问题;其次固定同度量因素,使综合总量的对比只反映指数化指标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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