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准化法适用于某因素在两组(或多组)内部构成不同,并有可能影响到两组(或多组)合计率的可比性时。某因素作为混杂因素,可以是年龄、性别、职业、病人的病情、病型等。比较的率可以是发病率、患病率、死亡率、治愈率等。通过标准化比较可以消除这一混杂因素的影响,但注意其他条件在组间不同引起的不具可比性问题,不能通过标准化法予以解决。
2.标准化率仅限于采用共同标准构成的组间比较,只能表明相互比较资料间的相对水平,并不能表示其实际水平。
3.在计算资料的标准化率时,各比较组的比较标准要统一,选用的标准不同,计算的标准化率也不同。
4.样本标准化率是样本统计指标,由于抽样误差的存在,若要比较两组(或多组)的标准化率是否不同,还应作假设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