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学:普查组织方式与特点

2020年1月1日16:00:47统计学:普查组织方式与特点已关闭评论

普查是为了特定目的而专门组织的一次性全面调查,用来调查属于一定时点上或一定时期内的社会现象总量。它适于搜集某些不能够或不适宜于定期的全面统计报表搜集的统计资料。普查是一种极为重要的调查方式,能为了解与掌握人力、财力、物资资源状况及其利用状况等提供直接、具体的资料,能为国家制定长远规划与政策提供可靠的依据,所以,世界各国都以此进行重大的国情、国力的调查。

普查的组织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组织专门的普查机构,配置一定的调查人员,对调查单位进行直接的登记;二是利用调查单位的原始记录和核算资料,通过报表制度或调查表要求填报单位进行填报。

快速普查是一种特殊的普查,其调查项目少,调查时间短,目的是快速满足经济管理的需要,例如对全国钢材库存的调查。快速普查采用普查的第二种组织方式,其方式就是在布置调查任务与资料报送等环节中越过一切中间环节,直接将普查资料报送到最高一级普查机构进行汇总。

普查是一种一次性的全面调查,它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性强、耗费多、组织工作复杂,因此普查工作必须统一指挥,严密组织,妥善安排。

普查有如下几个特点。

(1)普查具有周期性。普查通常需要间隔较长的时间进行一次。例如,我国每逢年份的末尾数字为“0”的年份进行人口普查,每逢“3”的年份进行第三产业普查,每逢“5”的年份进行工业普查,每逢“7”的年份进行农业普查。

(2)必须规定统一的标准时点。标准时点是指对调查单位进行登记时所依据的统一时点。确定这一标准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因变动而发生重复登记以及漏记等情况的产生。例如,我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

(3)确定统一的普查期限。为了保证在调查方法与进度上的一致与协调,确保调查资料的准确性与时效性,必须要求各调查单位或调查点应尽可能同时展开调查工作,尽可能地在最短的时间界限内完成。例如,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的调查登记期限为10天。

(4)规定普查的项目与指标。普查项目与指标一经正式确定,就不准任意增减,否则就可能影响资料的汇总与分析,影响统计资料的质量。对同一种普查而言,每次的项目与指标应保持一致,尽量按照一定的周期进行,以便获得社会现象的发展变化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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