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比性原则
相对指标是两个有关的指标数值之比,对比结果的正确性,直接取决于两个指标数值的可比性。如果违反可比性这一基本原则计算相对指标,就会失去实际意义,导致不正确的结论。对比指标的可比性,是指对比的指标在含义、内容、范围、时间、空间和计算方法等口径方面是否协调一致,相互适应。如果各个时期的统计数字因行政区划、组织机构、隶属关系的变更,或因统计制度方法的改变而不能直接对比的,就应以报告期的口径为准,调整基期的数字。许多用金额表示的价值指标,由于价格的变动,各期的数字进行对比,不能反映实际的发展变化程度。一般要按不变价格换算,以消除价格变动的影响。
对比指标数值的计算方法是否可比,要注意研究发展的具体条件。将统计资料进行国与国之间的对比时,尤其要慎重研究不同社会制度国家所采用的指标计算方法的可比性问题。因为指标计算方法不仅涉及实际的技术处理方法上的问题,还反映出理论观点上的原则区别,从而影响指标所包含的内容。例如,按人口计算的每人平均国民收入这一强度相对指标,由于我国的国民收入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民收入,不仅计算方法不同,而且包含的内容也不一样,因而不能直接对比。
由于社会经济现象相当繁多而复杂,相对指标的种类又多,结合对比分析的不同任务和目的,对比指标的可比性具有一定的相对性,不能绝对化。以动态相对指标来说,报告期与基期的时期长短应该相同,才是可比的。但根据统计研究的任务,为了说明某些具体问题,不能过于强求指标数值的可比性。例如,我国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钢产量为1666.7万吨,与1900—1948年期间的钢产量760万吨对比,得出动态相对数为219%,即表示五年的钢产量超过旧中国半个世纪钢产量的一倍以上,充分反映新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这说明两个同类指标数值只要比得合理,符合实际,能够阐明问题,就应该认为具有可比性。
计算和运用相对指标时,需要遵循可比性原则,主要是为了保证对比的结果能够确切地说明问题,得出有意义的正确结论。
因此,与可比性原则直接有关的问题就是选择基数和基期。基数是指标对比的标准,如果选择不当,就会失去相对数的作用,导致似是而非或错误的结论,甚至歪曲真相。一般说来,应结合研究问题的目的来选择基数,选择的基数应当具有典型性,例如,计算比较相对数时,对比的分母可以是平均水平、先进水平或国家制定的有关标准。基数与基期密切相连,一般应选择经济与社会发展比较稳定,能说明国民经济生活方面有重要意义的时期作为基期,以便通过和这些时期进行对比,反映我国各个部门、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在不同阶段蓬勃发展的新局面。